稅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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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簽證的好處:

Ø       有盈虧互抵需求者,若虧損年度及虧損扣除年度都委由會計師簽證,則企業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舉例來說:當我在民國102年時企業經營虧損新台幣2000萬元,如果沒有稅務簽證,當我在民國103企業經營如有賺取新台幣1000萬元時,我需繳納170萬元的稅金,可是如果我在民國102年時有做稅務簽證,因為盈虧互抵的關係,我在民國103企業經營如有賺取新台幣1000萬元,因民國102年時企業經營虧損新台幣2000萬元,這個虧損可來扣抵民國103賺取的新台幣1000萬元,造成我民國103年可以不需繳納所得稅。
Ø       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
Ø       降低被查帳的風險
Ø       能由會計師提供專業咨詢

甚麼情況下我們需要稅務簽證呢?

Ø       有盈虧互抵需求者: 稅務簽證最大的好處是規定在所得稅法第39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Ø       所得稅法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其一定範圍是指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