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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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情況下我們需要財務簽證呢?

Ø       公司法第20條第2:當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司法中提到的一定數額,是規定在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當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Ø       借款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需要做財務簽證是規定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Ø       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